動火作業管理制度8篇 "烈焰掌控:優化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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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將介紹動火作業管理制度,該制度是為了確保動火作業過程中的安全性而制定的一系列規定和程序。該制度包括動火作業的前期準備、操作過程中的安全措施以及作業結束後的檢查和總結等方面的內容。它的實施可以有效預防動火作業引發的事故,保護人員和財產的安全。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8篇

第1篇

1.1凡在電廠和收儲站區域內的任何部位需動火作業的必須辦理動火申請手續。

1.2承擔施工動火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動火作業前填報《動火作業申請表》。

1.3大型動火作業要經公安局消防支隊防火科同意,領取動火許可證後,方可動火。

1.4動火作業現場,施工單位需指定專人負責現場安全。

1.5用電焊機作業的焊機地線不得接在易燃易爆的設備或管道上。

1.6在動火作業的過程中,發生事故時,必須馬上採取措施處理,並及時報告監控中心。

2.1動火前必須通知保安人員,做到“八不、四要、一清”。

3) 附近難以移動的易燃設備未採取安全防範措施不動火;

4) 凡盛裝過油類等易燃的容器、管道未經洗刷乾淨、排除殘留的`油質不動火;

5) 凡盛裝過氣體受熱膨脹有爆炸危險的容器和管道不動火;

6) 在儲存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未經排除易燃、易爆物的不動火;

7) 在高空進行焊接或切割作業時,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採取安全防護的不動火;

2) 現場安全負責人和動火人員必須經常注意動火情況,發現不安全苗頭時,要立即停止動火;

2.4動火後的“一清”:動火作業人員和現場負責人在動火作業後,應徹底清理現場火種,方能離開現場。

2.5保安員每小時到現場檢查一次,制止不安全行為,將情況記錄在巡檢記錄本上。

動火作業管理制度8篇

第2篇

控制動火作業行為,使之風險降至最低,減少和避免火災事故和其它事故的發生,保障公司的生產安全。

1、動火作業:指在廠區內進行焊接、切割、加熱、打磨以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電鑽、砂輪等可能產生火焰、火星、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

2、易燃易爆場所:主要指我公司塗裝及噴砂場、油庫、氣站、危險品倉庫、材料庫、油品及油漆稀料、前處理劑等化學品儲存及使用場所、液化氣瓶儲存室、變配電室、相互禁忌作業可能引起火災的區域。

1、擔當部門:主要指在公司內進行的維修、改造、施工等臨時性作業的部門,如設備管理部、生產技術部等。負責動火申請,《安全作業許可書》辦理,動火現場的清理及監護等;對擔當的承包方在公司區域內動火時,《安全作業許可書》的初審及動火作業狀況監督。

2、承包方:負責動火作業時的申請,《安全作業許可書》辦理,動火現場的'清理及監護等;負責配合、落實擔當部門、管理部提出的安全防範及整改、預防措施。

3、安全環保課:接受動火申請,負責批准《安全作業許可書》;檢查動火作業的安全狀況及督促現場改善。

1、動火作業分類:公司內的動火作業分為a級、b級、c級三類;

2、a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易燃易爆場所指本規程第二款第2條規定的區域。

3、b級動火作業:在公司區域內除易燃易爆場所外,有關部門或承包方進行的臨時性的維修、改造、施工等動火作業。

4、c級動火作業:主要指在公司焊接線區域內進行的固定的長期性動火作業。

5、遇節假日、雙休日或特殊情況時,除c級動火作業外,公司內進行的其它動火作業一律按a級動火作業升級管理。

(1)動火作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要求,遵守公司相關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焊割工必須具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

(2)動火作業前,操作者必須對現場安全確認,明確高温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種可能或潛在噴濺的區域,該區域周圍10米範圍內嚴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學品、紙箱、塑料、木頭及其它可燃物等),確保動火區域保持整潔,無易燃可燃品。

(3)對確實無條件移走的可燃品、動火時可能影響或損害無條件移走的設備、工具時,操作者必須用嚴密的鐵板、石棉瓦、防火屏風等將動火區域與外部區域、火種與需保護的設備有效的隔離、隔絕,現場備好滅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時可不定期將現場灑水浸濕。

(4)高處動火作業前,操作者必須辨識火種可能或潛在落下區域,明確周圍環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規定確認、清理現場,以防火種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室外進行高處動火作業時,5級以上大風應停止作業。

(5)凡盛裝過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氣體、其它可燃介質、有毒介質等化學品及帶壓、高温的容器、設備、管道,嚴禁盲目動火,凡是可動可不動的火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一定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動火;特殊情況下必須動火時,要保證容器、設備、管道處於常温、常壓狀態,通過切斷、加裝符合要求的盲板等措施保證動火設備或管道與生產系統的物料徹底隔離,動火前必須檢查分析容器、設備、管道中的化學品性質及周圍環境,利用空氣、惰性氣體(氮氣、氬氣等)、水蒸汽、水等經過充分的吹掃、清洗、置換後,經反覆確認無危險隱患後,方可動火;該動火作業屬於a級動火,擔當部門必須辦理《安全作業許可書》,並派人監火,現場備好滅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時可不定期將現場灑水浸濕。

(6)使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丙烷氣瓶間距不小於5米,二者與動火作業點須保持不少於10米的安全距離,氣瓶嚴禁在陽光下曝曬,氧氣瓶口及減壓閥、閥門處不得沾染油脂、油污,乙炔瓶嚴禁橫躺卧放;運輸、儲存、使用氣瓶時,嚴禁碰撞、敲擊、劇烈滾動,且氣瓶要放置牢固,防止氣瓶傾倒。

(7)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機、氣瓶(減壓閥、膠管、割炬等)、砂輪、修整工具、電纜線、切割機等器具,確保其在完好狀態下,電線無破損、漏電、卡壓、亂拽等不安全因素;電焊機的地線應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亂搭亂接,以防接觸不良、發熱、打火引發火災或漏電致人傷亡。

(8)動火作業結束後,操作人員必須對周圍現場進行安全確認,整理整頓現場,在確認無任何火源隱患的情況下,方可離開現場。

(9)a級和b級動火作業時,擔當部門必須按規定負責組織辦理《安全作業許可書》,嚴格落實“三不動火”原則,即沒有經批准的《安全作業許可書》不動火,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實不動火,現場無人監護不動火;擔當部門負責組織落實動火監護人,動火監護人要嚴格履行看火職責,及時處理、消除火災隱患。

(10)b級動火作業由擔當部門或操作人員進行作業前安全確認,安全環保課根據情況確定是否派人協助確認;a級動火作業必須經安全環保課進行作業前安全確認,擔當部門或操作人員協助確認,經安全環保課確認許可,落實《安全作業許可書》要求及有關防範措施後,操作人員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11)a級和b級動火作業時,必須按規定清理現場,動火區域周圍十米嚴禁放置任何油漆稀料、油品、氣瓶、其它化學品等易燃品及包裝材料、木料等可燃品,並明確監火人,現場備好滅火器材及水源,必要時應在動火區域灑水浸濕。動火作業時,火種可能進入塗裝室、油庫及其它高危區域時,應將該區域灑水浸濕。

(12)a級動火作業時,擔當部門應組織操作人員(外協承包方)進行危害辨識,制定安全動火方案,落實防火安全措施;a級動火作業現場的通風設施要保持良好,尤其是塗裝場所、油庫、氣站等;在易燃易爆場所揮發性氣體氣味較濃時,嚴禁動火,應打開門窗,保持良好的通風置換,在無明顯氣味時方可動火。

(13)《安全作業許可書》由擔當部門負責組織操作人員、外協承包方提出動火申請,經擔當部門初審後,到安全環保課辦理。安全環保課終審批准《安全作業許可書》。

(14)《安全作業許可書》一式兩份,辦證人員一份,安全環保課一份;辦證人員持《安全作業許可書》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並向動火人、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並將《安全作業許可書》交動火人;動火作業完畢後,《安全作業許可書》要交給擔當部門存檔保存。

第3篇

1、制訂《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安全監察處負責管理。

2、《動火安全作業證》由檢修單位指定動火項目負責人聯繫,由設備所在單位工藝技術人員辦理,按要求填寫有關項目,然後根據動火等級權限辦理審批手續,交動火項目負責人,不得空項。

3、動火項目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到現場,詳細瞭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將作業證交給動火人。作業完成後,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4、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的有效期為24h,二級動火作業的有效期為120h,超過有效期應重新辦理。

5、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所在單位主管領導初審簽字,經安全監察處複檢簽字後,報總廠分管廠長或總工程師終審批准。一級、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所在單位主管領導終審批准。

6、監火人:監火人應由動火點所在單位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生產工藝、掌握防火、防爆安全知識的人員擔任。危險性較大的動火檢修項目,檢修單位也要指派專人監護。新項目施工動火由施工單位指派監火人。一次性交出的檢修設備第一次動火仍按正常動火對待,以後的.動火,則由施工單位指派監護人,並負責全面工作。

7、動火安全措施審批人:由設備所在單位主管工程師或分管廠長擔任。審批動火作業時必須親自到現場,瞭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確定是否需做動火分析,審查並明確動火等級,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確認準確無誤後,方可簽字批准動火作業。

8、凡分廠、工段或系統全部停車,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並採取安全隔離措施後,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9、對於險情重大的動火工程,應指派多人進行看火,並要求消防和醫務部門派人員駐防共同做好防護工作。

10、《動火安全作業證》一式兩份,一份由動火人持有,另一份由設備所在單位統一保存,特殊動火應上交安全監察處存查。

第4篇

一、嚴格遵守“三級動火”規定和“防止違章動火六大禁令”。

二、動火作業前,必須編制施工方案以及具體的安全技術措施,同時加強領導,必要時要採取專門的安全防護措施,禁止非作業人員進入現場。

四、不準在倉庫、經營場所裏使用明火作業,不準在距倉庫100m內使用明火,不準在距經營場所25m內使用明火。

五、值班人員不準在倉庫內或經營場所內吸煙、燒飯,嚴禁在倉庫內焚燒垃圾、雜物。

六、電器設備及其安裝使用,必須符合防火防爆安全要求,倉庫重地不準安裝電器設備,確需安裝的`,安裝及使用的設備材料應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

七、電氣設施的檢修,必須由專職人員按國家規定進行檢修。

八、建立統一規範的配電室,並遠離倉庫。電工必須持有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證,方可上崗操作,操作時應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作業。

九、倉庫裝置照明燈具,必須有防爆燈罩,開關要安裝在室外,應選擇防水防塵型。

十、倉庫需要動火作業時,要經過有效的審批,撤離無關人員,移走危險物品後方可作業。

第5篇

動火作業是指在禁火區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明火、爆破、焊接、氣割或採用酒精爐、煤油爐、噴燈、砂輪、電鑽等工具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

從統計數據發現,大量的施工現場火災均是由於動火作業引起,其原因是施工現場動火作業多,動火管理缺失和動火作業不慎,引燃動火點周邊的易燃、可燃物所致。

1、動火作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要求,遵守公司相關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焊割工必須具有焊工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即:ic卡。

2、動火作業前,操作者必須對現場安全確認,明確高温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種可能或潛在噴濺的區域,該區域周圍10米範圍內嚴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學品、紙箱、塑料、木頭及其它可燃物等),確保動火區域保持整潔,無易燃可燃品。

3、對確實無條件移走的可燃品、動火時可能影響或損害無條件移走的設備、工具時,操作者必須用嚴密的鐵板、石棉瓦、防火屏風等將動火區域與外部區域、火種與需保護的設備有效的隔離、隔絕,現場備好滅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時可不定期將現場灑水浸濕。

4、高處動火作業前,操作者必須辨識火種可能或潛在落下區域,明確周圍環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規定確認、清理現場,以防火種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室外進行高處動火作業時,5級以上大風應停止作業。

5、凡盛裝過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氣體、其它可燃介質、有毒介質等化學品及帶壓、高温的容器、設備、管道,嚴禁盲目動火,凡是可動可不動的火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一定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動火;特殊情況下必須動火時,要保證容器、設備、管道處於常温、常壓狀態,通過切斷、加裝符合要求的`盲板等措施保證動火設備或管道與生產系統的物料徹底隔離,動火前必須檢查分析容器、設備、管道中的化學品性質及周圍環境,利用空氣、惰性氣體(氮氣、氬氣等)、水蒸汽、水等經過充分的吹掃、清洗、置換後,經反覆確認無危險隱患後,方可動火;該動火作業屬於a級動火,必須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並派人監火,現場備好滅火器材和水源,沙子。必要時可不定期將現場灑水浸濕。

6、使用氣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丙烷氣瓶間距不小於5米,二者與動火作業點須保持不少於10米的安全距離,氣瓶嚴禁在陽光下曝曬,氧氣瓶口及減壓閥、閥門處不得沾染油脂、油污,乙炔瓶嚴禁橫躺卧放;運輸、儲存、使用氣瓶時,嚴禁碰撞、敲擊、劇烈滾動,且氣瓶要放置牢固,防止氣瓶傾倒。

7、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機、氣瓶(減壓閥、膠管、割炬等)、砂輪、修整工具、電纜線、切割機等器具,確保其在完好狀態下,電線無破損、漏電、卡壓、亂拽等不安全因素;電焊機的地線應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亂搭亂接,以防接觸不良、發熱、打火引發火災或漏電致人傷亡。

8、動火作業結束後,操作人員必須對周圍現場進行安全確認,整理整頓現場,在確認無任何火源隱患的情況下,方可離開現場。

二、《動火作業許可證》的辦理程序和要求

1、《動火作業許可證》由申請動火單位的動火作業負責人辦理。辦證人應按《動火作業許可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

2、動火作業負責人持辦理好的《動火作業許可證》到現場,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措施可靠並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後,將《動火作業許可證》交給動火人。

3、一份《動火作業許可證》只能適用在一個動火地點、設施。動火前,由動火人在《動火作業許可證》上簽字。如果在同一動火地點、設施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作業許可證》。

4、審批後的動火作業必須在48h內實施,逾期應重新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6、《動火作業許可證》不能轉讓、塗改,不能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範圍。

1、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進入設備內、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還應執行進設備內和高處作業的相關規定。

2、高處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並採取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3、在地面進行動火作業,周圍有可燃物,應採取防火措施。動火點附近如有陰井、地溝、水封等應進行檢查,並根據現場的具體情況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確保安全。

4、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5、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採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6、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氣焊工具,保證安全可靠。

7、使用氣焊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應不小於5m,二者距動火作業地點均應不小於10m,並不準在烈日下曝曬。

8、在鐵路沿線的動火作業,如遇裝有化學危險物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

9、凡在有可燃物或難燃物構件的冷卻塔、脱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須採取防火隔絕措施,以防火花濺落引起火災。

10、生產不穩定,設備、管道等腐蝕嚴重不準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11、動火作業時,安全、消防主管部門、車間主管領導、動火作業與動火作業設施所在單位(管理權限的分廠)的安全員應到現場監督檢查安全防火措施落實情況。危險性較大的動火作業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12、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必須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後方可動火作業。

13、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必須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並制定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

14、在生產、輸送、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其氧含量不得超過23%。

15、動火作業前,應通知動火作業設施所在單位(管理權限的分廠)生產調度部門及其它相關部門,應制定相應的異常情況下的應急措施。

16、帶壓動火作業過程中,必須設專人負責監視壓力不低於3000pa,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17、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要良好,以保證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18、動火作業完畢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後方可離開。

實施動火作業車間領導或外委項目負責人擔任動火作業負責人,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必須在動火作業前詳細瞭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制定、落實動火安全措施,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動火人在動火作業前須核實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動火前應主動向監火人呈驗《動火作業許可證》,經雙方簽名並註明動火時間後,方可實施動火作業。

監火人應由動火地點、設施管理權限單位指定責任心強、掌握安全防火知識的人員擔任。未劃分管理權限的地點、設施動火作業,由動火作業單位指派監火人。

監火人必須持公司統一的標誌上崗,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隨時撲滅動火飛濺的火花,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在動火作業期間,監火人必須堅守崗位,動火作業完成後,應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後方可離開現場。

實施動火作業單位和動火地點、設施所在單位(管理權限的分廠)安全員應負責檢查本標準執行情況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作業。

2工業及民用煤氣、氧氣生產設施(儲罐、容器等)和輸送管道的動火作業由安全主管部門先審核後送消防主管部門複審審批。

3易燃易爆區域的動火作業由消防主管部門先審核後送安全主管部門複審審批。

4審批人在審批動火作業前必須熟悉動火作業現場情況,確定是否需要動火分析,審查動火等級、安全保障措施。在確認符合要求後方可批准。

第6篇

4、1、本制度中的動火作業是指燒焊、打磨、切割等能引起火源的危險作業;

4、2、在廠範圍內進行動火作業時,要先清理作業周圍的易燃易爆物品,遠離進行動火地方最少35(10米)在崇光電器製品廠範圍內進行動火作業時,要先清理作業周圍的易燃易爆物品,有煙感探頭的場所,要做好保護,防止誤報警,準備好應急的消防器材,然後向安全組申請危險作業許可證;

4、3、安全組在發出危險作業許可證之前,要以作業現場進行檢查,依據許可證上所列之項目逐條核對無誤,確認不會由此引發火警事故後,才能發出危險作業許可證;

4、4、動火作業現場要有相應的.消防滅火措施,例如準備水、滅火筒等,以便發生火警時,能迅速滅火;

4、5、動火作業人員在作業前要了解該部位的消防設施及走火通道;

4、6、在動火作業過程中,安全組要全程監督,防止發生火警事故;

4、8、動火作業完畢之後,要清理好作業現場,並監視現場至少30分鐘,防止留有火種,引起後患;

對不申請危險作業許可證而進行動火作業的人員(或部門),除通報批評外,並自行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責任。

第7篇

本標準規定了石油企業工業動火的基本原則、技術要求、分類等級及其管理內容與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陸上石油與天然氣勘探、開發、儲運、油田基本建設和其他易燃易爆區域的動火作業。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j50257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規範

在油氣、易燃易爆危險區域內和油氣容器、管線、設備或盛裝過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上,使用焊、割等工具,能直接和間接產生明火的施工作業。

用清水、蒸汽、氮氣或其他惰性氣體將作業管道、設備內可燃氣體替換出來的一種方法。

在動火作業中,按照動火措施進行施工現場檢查監督。

4、1工業動火實行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制度。申請報告書應詳細説明動火作業範圍、確定危害和評估風險、制定交叉作業防範措施。

4、2動火作業申請報告書只在簽發的一個場所、一個作業班次有效。一級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有效時間不超過8h,如在動火作業本班不能完成,作業應在交接班時重新確認,進行技術交底,並由接班相應人員簽字後方可持續有效。二級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有效時間不超過3d,三級、四級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有效時間不超過5d。

4、3在易燃易爆危險區域內,應嚴格限制動火,凡能拆下來的設備、管線應移到安全地方動火。

4、4油氣集輸泵站進行多處動火時,相連通的各個動火部位不應同時進行。上一處動火部位的施工作業完成後,方可進行下一個部位的施工作業。

4、5在動火作業準備過程中,施工單位應與生產單位密切配合,進行危害識別、制定動火方案、做好變更管理及應急預案。

4、6生產單位和施工單位應指定動火作業監督人和監護人,負責動火現場的協調和管理,並檢查和確認動火措施的落實。

4、7動火施工現場應根據動火級別、應急預案的要求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車。

4、8動火作業期間,如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動火作業。

根據動火部位爆炸危險區域危險程度、影響範圍及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工業動火分為四級。

a)原油儲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庫、聯合站,圍牆以內爆炸危險範圍內的在用油氣管線及容器本體動火。

b)容量大於5000m3儲罐(含5000m3,包括原油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氣水罐等)、容器本體及附件動火;

c)天然氣櫃和容量大於400m3(含400m3)的石油液化氣儲罐動火。

d)容量大於1000m3(含1000m3)成品油罐和輕烴儲罐的動火;

e)直徑大於426mm(含426mm)長輸管線、在輸油(氣)幹線上停輸動火或帶壓不停輸更換管線設備的動火;

f)天然氣淨化裝置、集輸站及場內的加熱爐、溶劑塔、分離器罐、換熱設備的動火;

g)天然氣壓縮機廠房、流量計間、閥組間、儀表間、天然氣管道的管件和儀表處動火;

a)原油儲量在1000m3~10000m3的油庫、聯合站,圍牆以內爆炸危險區域範圍內的在用油氣管線及容器本體動火;

e)容量1000m3~100003原油庫的原油計量標定間、計量間、閥組間、儀表間及原油、污油泵房的動火;

f)鐵路槽車油料裝卸棧橋、汽車罐車油料灌裝油台及卸油台、輸油碼頭及油輪碼頭內外設備及管線上的動火;

g)輸油(氣)站、石油液化氣站內外設備及管線上以及液化氣充裝間、氣瓶庫、殘液回收庫等的動火。

a)原油儲量小於1000m3(含1000m3)的油庫、集輸站圍牆以內爆炸危險區域範圍內的在用油氣管線及容器動火;

b)容量小於1000m3(含1000m3)的油罐和原油庫的計量標定間、計量間、閥組間、儀表間、污油泵房的動火;

c)在油氣生產區域內的油氣管線穿孔正壓補漏動火;

e)鑽穿油氣層時沒有發生井湧、氣侵條件下的井口處動火;

f)輸油(氣)幹線穿孔微正壓補漏、腐蝕穿孔部位補焊加固的動火;

g)焊割盛裝過油、氣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質的桶、箱、槽、瓶的動火;

h)製作和防腐作業中,使用有揮發性易燃介質為稀釋劑的容器、槽、罐等處的動火。

a)在天然氣集輸站(場)、輸油泵站、計量站、接轉站等生產區域內非油氣工藝系統動火;

b)鑽井作業過程中未打開油氣屋、試油作業未射孔前,距井口10m以內的井場動火;

c)除一級、二級、三級動火外,其他非重要油氣區生產和在嚴禁煙火區域的生產動火;

6、1一級動火前,由施工單位填寫動火申請報告書(見圖a、1),經二級生產單位主管安全技術的領導或其授權人組織有關部門審查後上報,由局級安全部門審查,報主管安全技術的局領導或其授權人批准。

6、2二級動火前,由施工單位填寫動火申請報告書(見圖a、2),經二級生產單位生產技術部門、安全部門組織審查後,報二級生產單位主管安全技術的領導或其授權人批准。

6、3三級動火前,由施工單位填寫動火申請報告書(見圖a、3),經二級生產單位技術、安全部門組織審查後,報二級生產安全技術部門批准。

6、4四級動火前,由施工單位填寫動火申請報告書(見圖a、4),經生產單位上一級安全部門組織審查後,報生產單位上一級安全技術部門批准。

7、1、1參加動火作業的焊工、電工、起重工等特種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

7、1、2動火作業人員應遵守生產單位的動火作業安全制度。執行“申請報告書沒有批准不動火,防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的原則。

7、1、3動火作業人員應正確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

7、2、1動火監護人員有責任守護動火作業人員的安全。

7、2、2動火監護人員應經過嚴格培訓,做到持證上崗。

7、2、3動火監護人員應熟悉並掌握常用的急救方法,具備消防知識,會熟練使用消防器材,熟知應急預案。

7、2、4動火監護人員在接到動火申請報告書後,應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

7、2、5動火過程中若發現異常情況,動火監護人員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員停止動火,並及時採取補救措施。

7、2、6動火完工後,動火監護人員應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無火種存在方可撤離。

7、3、1動火監督人員應經過培訓,做到持證上崗。動火監督時應佩戴明顯標誌。

7、3、2動火監督人員應熟悉動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工藝流程和設備狀況,具有應對突發事故的'能力。

7、3、3動火監督人員在接到動火申請報告書後,應逐項檢查落實防火措施。

7、3、4當發現動火部位與動火申請報告書不相符合,或者動火安全措施不落實時,動火監督人員有權制止動火。

7、3、5當動火出現異常情況時,動火監督人員有權停止動火。

7、3、6對動火人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時,動火監督人員有權收回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並報告安全管理部門。

7、3、7動火監督人員動火過程中不得離開現場。動火完工後,動火監督人員應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無火種存在方可撤離。

7、4、1採用電焊進行動火施工的儲罐、容器及管道等應在焊點附近安裝接地線,其接地電阻應小於10Ω。施工現場電氣線路佈局與要求應符合gbj50257的要求。

7、4、2電焊機等電器設備應有良好的接地裝置,並安裝漏電保護裝置。

7、4、3各種施工機械、工具、材料及消防器材應擺放在指定安全區域內。

8、1、1工業動火前應首先切斷物料來源並加好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後,打開人孔,通風換氣,經檢測氣體分析合格後方可動火。如超過1h後,應對氣體進行再次檢測,合格後方可動火作業。

8、1、2需動火施工的設備、設施和與動火直接有關閥門的控制由生產單位安排專人操作,作業未完工前不得擅離崗位。

8、1、3應清除距動火區域周圍5m之內的可燃物質或用阻燃物品隔離。

8、1、4動火施工區域應設置警戒,嚴禁與動火作業無關人員或車輛進入動火區域。

8、1、5動火作業人員在動火點的上風作業,應位於避開油氣流可能噴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但在特殊情況下,可採取圍隔作業並控制火花飛濺。

8、2、1凡需要動火的儲罐、容器等設備應進行內部和周圍環境氣體分析,氣體分析應包括可燃氣體濃度、有毒有害氣體檢測、氧氣和氮氣濃度檢測分析。分析報告單附在工業動火申請報告書上。

8、2、2動火施工中,動火點及操作區域空氣中可燃氣體濃度應低於其爆炸下限的25%。若採取強制通風措施,其風向應與自然風向一致。

8、2、3在動火施工全過程中,動火監護人應跟蹤檢測可燃氣體濃度。

8、3、1進入設備、設施及油罐內部動火應進行氣體檢測和複查,測試合格後方可入內。

8、3、2所有可能影響該有限空間的物料來源都應被切斷。

8、4、1高處動火作業應具有有圍欄和扶手的固定作業平台,並經專業人員確認;設立防落物設施;佩戴全身安全帶,使用自動鎖定連接、人造纖維繩索。

8、4、2在架空管線及腳手架上施工的人員,應系安全帶。

8、4、3遇有五級以上(含五級)大風不應進行高處動火作業,遇有六級以上(含六級)大風不應進行地面動火作業。

8、5、1動土作業應完成以下作業危險分析:所有地下管道、電纜、光纜應確定方位;地面堆土、堆物應加以控制,進行必要的支撐以防滑坡。

8、5、2埋地管線動火施工,操作坑大小應根據實際情況(如管徑、埋深等)來確定,操作坑的深度,坡度應方便施工和動火作業人員逃生。

8、5、3在埋地管線操作坑內進行動火作業的人員應系不燃材料的安全繩。

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中,由管道內泄漏出的可燃氣體遇明火後形成的火焰,如無特殊危險,不宜將其撲滅。

第8篇

為保證公司煙花爆竹的經營安全,做好煙花爆竹儲存、經營場所的動火作業管理,制定本制度:

1、煙花爆竹儲存、經營場所的.動火作業必須由安全主管人員簽字、總經理批准後進行。

2、進行動火作業時,要先清理作業場所周圍的易燃易爆物品。

3、安全管理人員必須親自到動火現場勘查,判斷是否具備動火條件。

4、動火現場必須保持與煙花爆竹儲存位置50m的距離,而且要位於煙花爆竹儲存位置的下風向,否則,不能動火。

5、動火作業現場要有相應的消防滅火措施,而且要保證應急使用的消防器材、水、消防泵處於待運行狀態,以便發生火警時,能迅速滅火。

6、在動火作業過程中,安全管理人員要全過程監督,防止發生火警事故,並有權制止有危險的動火作業。

7、動火作業完成後,應及時進行現場清理,消滅餘火,妥善處理剩餘灰燼,並監視現場至少30分鐘,防止留有火種。確定沒有事故隱患後方可撤離。

8、對不申請進行動火作業的人員,除通報批評外,並自行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事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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